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自2019年1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福建省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及实施监督机制。该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在5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不同规模和排放环境的设施设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标准分为一级、二级、A标准和B标准,根据处理设施的规模和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规定了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原则、污泥处置要求以及回用水水质标准等内容,旨在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在500 m³/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其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处理设施的规模和出水受纳水体的不同功能类别,设定不同的排放标准,包括一级、二级、A标准和B标准,以实现精准管控。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