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27-2019,自2020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500m3/d以下规模(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安徽省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3527-2019,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该标准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的定义、处理设施的分类以及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并根据处理规模和出水排放地的环境功能进行分级管理。标准适用于500立方米/天以下规模的现有和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了不同规模和排放条件下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确保水体不因排放行为而发生黑臭。同时,标准还强调了尾水利用、污水源头减量及与改厕工作的衔接,推动农村污水处理的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
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分为一级A、一级B和二级标准,依据处理规模和出水排放地的环境功能进行划分。
标准明确要求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设置监控点,按国家及地方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并依据最新标准更新分析方法。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符合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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