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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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1.06-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pdf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为加强生态空间保护、优化生态空间布局而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该办法明确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定义、管理原则、调整程序及管控要求,旨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办法提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调整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强调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区分管理。此外,还详细列出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补划原则、禁止补划的情形以及各类有限人为活动的许可范围,以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
优化调整程序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调整需由县级以上政府编制方案,并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需遵循集中连片、功能相似的原则,且补划面积不得少于被占用面积。
补划与禁止情形
补划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需符合生态功能重要性标准,包括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等。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生态环境受损未修复区域等原则上不得补划。
本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明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调整机制和管理要求,有助于提升全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作为省级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它为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统一的操作依据,增强了生态空间保护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办法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兼顾了合理的人为活动需求,体现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未来,随着该办法的深入实施,将对江苏省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和绿色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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