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6-05 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2. 2022-04-15 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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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05-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doc

2026年6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规范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园区安全管控能力和绿色发展水平,制定《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黑政办规〔2022〕15号。

本办法以建设标准、认定程序、动态管理三条主线,规范全省化工园区从设立、建设到认定、退出的全周期管理,适用范围覆盖专业化工园区及开发区内的化工集中区。核心约束集中在规划面积门槛、安全环保设施配置与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准入,并对未认定园区实施项目限批。

建设标准的分级门槛

园区须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规划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或建成区不低于1平方公里,同步完成规划环评与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选址严禁压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并须设定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连片规划为原则,“一园多片”片区数不得超过三个,且各片区须具备安全环保、应急救援、智慧管控互联互通的一体化管理能力。

安全环保设施的刚性配置

园区须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并建立入园项目评估机制,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全覆盖并接入地方预警系统,配套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与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环保方面要求危险废物全收集、重点场所防渗漏设计、VOCs管控体系、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明管输送管网,事故废水防控系统须具备收集、暂存、处理能力。

认定程序与退出机制

认定由省工信厅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组织实施,经县级或园区申请、市级初审、省级审核与现场复核、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省政府批准。认定须同时满足建设标准、D级安全风险等级、无未整改到位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三项条件。未认定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已认定园区每3年开展一次自评和复核,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环境事件、周边条件变化等情形须重新评估,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取消认定资格。扩区须满足已开发利用面积达认定总面积70%及以上等五项条件,并由省工信厅重新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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