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黑龙江省水利厅为健全农村供水从水源到水龙头全链条水质保障体系,规范水质检测、信息管理、应急处置及水源地与水厂管理工作,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压实农村供水水质安全主体责任,筑牢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基础,助力全面乡村振兴,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及水厂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PDF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6.08.10-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及水厂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科学划定与严格保护水源地
日供水超千人的水源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划定保护区,不足千人的由乡镇明确保护范围。集中式水源地须按技术标准设置界碑、警示牌和隔离设施,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需开展环境问题整治。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水源地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
推行县域统管与运行制度落地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或明确县域统管企业,实现城乡同质、专业化管护,降低漏损和运营成本。供水单位须取得取水许可和卫生许可,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设备维护要求水泵、电机等定期检修保养,泵房每日巡视检查;计划性停水提前两天通知用户,紧急停水超一天须告知,鼓励实行计量收费。
健全应急体系与档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应急预案,配备救援器材并组织演练;供水单位制定应急方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可采取抢修设施、增加预处理或升级净水工艺等措施,无法正常供水时采取减量、降压供水并及时告知用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化档案,录入水源地基本信息,绘制县域供水工程分布电子图并每年动态更新。
压实责任与经费保障
农村供水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生态环境、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供水单位承担日常运行管理责任。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资金发挥撬动作用,同时强化资金审计监督。对落实不力者启动责任追究,持续开展专项检查和暗访督查,并通过宣传引导和畅通投诉渠道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6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黑龙江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黑建规范[2021]5号](https://www.guoturen.com/data/doc/cover/726.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