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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6-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物业按幢按层分割登记的操作指引》.pdf

2026年10月16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工业用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制定《关于工业物业按幢按层分割登记的操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明确按幢、按层分割的实体界限要求与登记路径,既覆盖已登记物业的再分割,也允许未办首次登记的项目在首次登记时一并办理分割。分割以固定实体界限为限,不得虚拟划线。

分割的边界与单元标准

分割前后土地权利主体、土地用途、房屋用途均保持不变,房屋不得存在违法加建、改建、扩建,分割前后登记总建筑面积须一致;不得分割宗地,整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各不动产单元权利人共同共有,并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记录。按层分割的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单层不足500平方米的可合并相邻自然层,不得在一个自然层内再分割;专有部分不得以虚拟划线、非实体墙方式划分。

配套用房与用途管制

办公、生活服务、车库、配电、门卫等配套用房及共用设施不得独立分割、单独抵押或转让,确需登记的须随相邻工业物业合并为一个不动产单元。分割后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原则上整体转让,登记簿附记栏注记“按工业物业分割登记,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不得单独转移”;强制执行按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情形依政策法律和出让合同约定办理。

材料与施行衔接

申请须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证书或规划核实与竣工验收材料、承诺书及房产测量成果报告,按层分割的报告和测量图应明确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9日;施行前已受理未办结的按幢分割申请按原规定办理,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高标准厂房等经批准可分割销售的项目从其规定。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物业按幢按层分割登记的操作指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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