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4日,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为加强大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传承弘扬大连优秀历史文化,制定《大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建立历史建筑从认定、规划、修缮到活化利用、监督评估的全流程管理制度,以名录管理和保护图则为管控核心,以先调查后建设、分类修缮审批和适应性改造规则为主要手段,同步设定预保护名录、保护责任人、资金补助与容积率奖励等配套机制。
预保护与名录动态管理
建立历史建筑预保护名录:普查、城市更新或线索发现中经专家论证需先期保护的建(构)筑物纳入预保护,参照正式建筑实施管控,保护期限最长一年,经论证可延期一次不超过3个月,总期限不超过15个月;期满未认定的自动退出,已认定的转入常态化保护。名录移出须经核实、专家论证、不少于三十日公示,基础信息更正等非核心调整可简化程序。历史建筑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自生效之日起改按文物保护法规管理,文物部门须在三十日内通报自然资源部门启动名录变更。
保护图则与规划管控
历史建筑公布后六个月内启动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十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审批和公布,确需延期不超过六个月。保护图则逐项列明必须保留的核心价值要素与约束条件,具有强制性效力,作为规划许可、修缮审查、执法监督的法定技术依据,与规划同等效力;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图则强制性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修改须经必要性专题论证、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少于三十日公示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先调查后建设与修缮分级
拆除重建、拆整结合、原拆原建、成片整治提升类城市更新项目及土地收储项目,实施前须全面排查地块建(构)筑物并申请历史建筑调查,自然资源部门一般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发现问题纳入预保护名录;未完成调查评估、未取得书面反馈的项目不得开展征收、拆除、规划审批和土地供应。修缮按干预强度分为日常保养维护、局部修缮、综合性修缮三类:日常保养施工前七个工作日向乡镇(街道)报备,局部修缮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备方案,综合性修缮须委托相应资质单位依技术导则编制方案并履行审批、专家论证和不少于二十日公示。
适应性改造与激励约束
历史建筑可依法开展改建、局部加建、功能调整,须完整保留外观风貌、历史肌理和特色构件,新增部分落实可逆性原则并在验收时核验。外部增设电梯、连廊、消防疏散等设施的新增面积不超过原有确权建筑面积的20%,因强制性规范确需突破的最高不超过30%,须联合论证并公示不少于二十日;此类新增面积不计入原核定容积率、不予确权登记。城市更新中完整承担保留建筑修缮责任与费用的实施主体,可按确权建筑面积核算容积率奖励,奖励仅限本项目使用、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得跨项目调剂,未履行修缮义务的不予兑现或扣减。国有历史建筑承租人先行出资修缮并验收合格的,修缮费用可按规定抵缴租金;自然人、民营企业等实施修缮并验收合格的,可获修缮补助,已享受租金抵顶的不得重复申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