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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9.01-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pdf

2020年9月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

本通知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为作物种植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按“禁建区—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辅助设施比例”三条线控制选址与规模,并以乡镇备案、县级汇交、省级监管系统实现全流程管理。原云国土资〔2016〕174号细则同时废止,有效期5年。

用地范围与选址约束

生产设施限于钢架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圈舍、养殖池、进排水渠道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与场区通道;辅助设施限于看护房、检验检疫、疫病虫害防控、农机具存放、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等,不含屠宰和肉类加工。选址不得进入九大高原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及公共设施安全区,原已备案的应逐步退出;养殖设施优先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和低效闲置建设用地。

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规则

设施农业可使用一般耕地,不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作层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避让的,使用面积不超过养殖设施总用地面积的5%,总面积不超过5亩。补划须面积相等、地类相同、质量相当,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

辅助设施规模上限

种植类与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均控制在各自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前者最多15亩、后者最多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或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可放宽至25亩。同一项目不得分拆备案。看护房单独设置的不超过15平方米、按单层建设,须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备案程序与监管责任

用地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备案,乡镇10个工作日内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增备案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使用期最长不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届满后3个月内恢复原用途并经乡镇验收后注销备案。乡镇负责备案审查、日常巡查与事后监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变更调查与上图入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产业指导与财政资金跟踪检查。未经备案擅建、擅自改变用途、超标准建设的,分别依法处理、撤销备案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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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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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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