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2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粤文旅文保〔20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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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2-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引.pdf
本指引按《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要求对2023年版作整体替换,适用于省内省保单位保护规划与保护措施的编制。核心是把“是否编规划”与“是否编保护措施”分流处理,并将规划成果接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编制分流与组织主体
规模较大、文物情况复杂或周边近期有大型基本建设、大型项目活动的省保单位应编制保护规划;规模较小、单体或周边无大规模建设活动的,可暂不编规划,但须依法编制并公布保护措施。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保护措施由其制定并公告施行。编制单位须具备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成果构成与规划期限
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图纸、编制说明和空间信息矢量数据组成。文本涵盖总则、保护对象、价值评估、现状评估、保护区划、保护措施与附则;图纸至少包括现状评估图、保护区划图、规划总图,可按需补充规划衔接图、区划调整对比图。规划期限一般10—20年,原则上与国土空间规划期限一致,期满前须重新评估修订,未修订前仍有效。
保护区划、保护措施与数据入库
保护区划包括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按《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执行。保护措施由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管控要求构成,须覆盖“四有”工作、安全应急预案与责任人公示、日常管理维护、抢险加固及安防消防防雷设施,并明确区划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的高度、体量、形式和色调要求,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提出考古工作要求。规划须与国土空间规划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专项规划衔接,公布后将空间信息矢量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矢量化按省级技术范式执行,采用gdb格式。
论证公示与适用范围
规划公布实施前须组织论证并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与措施编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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