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乡村小微湿地修复规范》DB3210/T 1103-2022,自2022年01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乡村小微湿地修复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流程、修复措施、景观营造、监测与管护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小微湿地修复。
《乡村小微湿地修复规范》DB3210/T 1103—2022是扬州市发布的关于乡村小微湿地修复的地方标准,旨在提升小微湿地修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修复的术语定义、基本原则、流程、措施及监测管护等要求,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小微湿地修复工作。标准内容涵盖水文修复、基底修复、水质提升、植被修复、动物种群修复以及景观营造等方面,强调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注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同时,规范还提出适应性管理机制,确保修复工作的长期有效性与生态功能的持续发挥。
明确修复目标应基于湿地功能定位和问题诊断,解决制约湿地健康发展的限制因素。
坚持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建管结合、合理利用等基本原则,保障湿地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修复措施包括水文连通、水量恢复、基底改造、水质提升、植被配置及动物种群恢复等,注重生态材料与乡土植物的应用。
植物配置需模拟自然群落结构,兼顾生态功能与景观效果,同时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