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10-23 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
  2. 2026-07-31 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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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3-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wps

2026年10月2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加强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完善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制定《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长政办发〔2026〕21号。

本办法以财政资金与市场化方式并行,对因保护长株潭生态绿心而发展受限的组织或个人给予经济补偿,补偿范围随《绿心规划》动态调整,资金分市级奖励性补助与区县(市)级基础性补偿两类,并设不予补偿的负面情形清单。

补偿标准与资金投向

基础性补偿按《绿心规划》划定面积计发,核心保护区土地不低于60元/亩·年、融合发展区不低于30元/亩·年,由涉及绿心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奖励性补助由市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申报及上年度绩效评价安排,原则上不与省级补偿项目重复;绿心基础设施提质改造行动期间,该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提质改造项目。补助按项目列支,重点投向森林生态保护及质量提升、水环境治理、生态用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和创新型市场化补偿,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征地拆迁和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

职责分工与资金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并督促指导全市补偿工作,市长株潭一体化事务中心承担日常事务;市财政局负责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财政监督、重点绩效评价。区县(市)补偿主管部门履行辖区主体责任,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基础性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使用、专账核算,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未按规定使用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可缓拨、减拨、停拨或追回,涉嫌犯罪移送有权机关。补偿实施不得成为取消或减少对补偿对象其他财政投入的理由。

不予补偿情形

补偿对象破坏绿心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受追责且未按期完成整治恢复的,当年不得获得基础性补偿。存在非法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盗伐滥伐(一次三亩或全年三起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三立方以上)、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一次五亩或全年三起以上)、非法侵占填堵河道沼泽湖泊水库水域(一次五亩或全年三起以上)、河道采砂全年三起以上、新增非法用地建设、其他严重破坏森林植被或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组织,当年不予享受奖励性补助。

湖南湘江新区绿心补偿工作由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安排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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