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1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所称生态补偿,是指因保护绿心地区生态环境和提升生态功能使区域内经济发展受限,在综合考量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基础上,对相关组织或个人给予的经济补偿,包括市级奖励性补助和区县级基础性补偿。补偿范围依据《绿心规划》涉及长沙市辖区的区域,并随规划调整相应变动。生态补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公平合理、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拓展资金渠道,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补偿协同机制。补偿对象须履行生态保护责任。补偿方式分两类:基础性补偿由各区县政府按核心保护区不低于60元/亩·年、融合发展区不低于3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偿;市级奖励性补助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申报和绩效评价情况拨付,重点支持生态保护修复、基础设施改善、绿色产业发展等项目,基础设施提质改造三年行动期间全部用于相关建设。奖励性补助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征地拆迁及楼堂馆所等禁止项目。

全文如下:

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完善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效益,推进生态绿心地区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发改区域规〔2025〕661号)》等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资金或者市场等方式,对因保护绿心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提升生态功能,使区域内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对组织或个人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主要包括市级奖励性补助和区县(市)级基础性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绿心地区范围为《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绿心规划》”)所规划的涉及长沙市辖区的范围,如《绿心规划》优化调整,生态补偿范围相应调整。

第四条  生态补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公平合理,统筹兼顾、均衡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工作,拓展生态补偿资金的筹措渠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形成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相互协同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生态补偿(补助)对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应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补偿方式及标准

基础性补偿:根据《绿心规划》划定范围内的核心保护区和融合发展区的面积,由涉及绿心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核心保护区土地不低于60元/亩·年、融合发展区土地不低于3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承担绿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经济补偿。

奖励性补助: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涉及绿心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不含湘江新区)项目申报及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等情况给予市级资金补助,市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与省级的补偿项目重复。在绿心基础设施提质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期间,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绿心地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项目建设。

第七条  奖励性补助资金应结合当年绿心保护工作重点按照项目列支,重点支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与提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改善、绿色产业发展等,主要包括森林生态保护及质量提升、水环境治理、其他生态用地保护、提升生物多样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和创新型市场化补偿等。

第八条  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征地拆迁和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

第九条  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工作的统筹、组织和督促指导。市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具体承担生态补偿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并适时开展财政监督、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涉及绿心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补偿主管部门,履行辖区绿心生态补偿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生态补偿工作具体实施,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负责。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基础性补偿资金,并纳入各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涉及绿心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因绿心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

第十一条  涉及绿心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使用、专账核算,并依法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绿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绿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不予补偿(补助)的情形

(一)生态补偿对象(包括组织和个人)因破坏绿心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受到有关部门追责的,且没有按期完成整治及恢复生态的,当年不得获得基础性补偿。

(二)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组织,当年不予享受奖励性补助:

1、非法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盗伐滥伐,一次三亩或全年三起以上,以及盗伐滥伐林木三立方以上,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或污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2、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一次五亩或全年三起以上,造成原有植被毁坏或污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3、非法侵占、填堵(埋)河道、沼泽、湖泊和水库等水域一次五亩或全年三起以上的,在河道内采砂(含洗砂)全年三起以上,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4、辖区内新增非法用地建设行为,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5、辖区内存在其它严重破坏森林植被现象,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6、辖区内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湖南湘江新区绿心生态补偿(补助)工作由湖南湘江新区参照本办法负责安排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

基础性补偿工作由涉及绿心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办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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