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10-12 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2. 2023-06-29 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自2023年6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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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2-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docx

2026年10月12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管理,修订《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京政农发〔2026〕42号。

本细则依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修订,适用于中央资金及本市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新增建设与改造提升两类。按“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区农业农村局为验收主体,项目完工后一年内完成验收并报市局备案;市局负责全市管理与抽查。

验收条件与依据

申请验收须同时满足十项条件:按批复设计及合同完成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竣工图件绘制、工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经四方验收合格、完成竣工决算并经审计、按合同完成资金支付、技术资料齐全立卷、通过工程设施试用、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农民群众代表意见、明确管护主体与责任。验收依据涵盖法规标准、规划设计批复、合同与资金文件、审批手续及四方验收资料等。

试用与验收程序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试用,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留存影像资料;通过后组织初验,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逐地块逐设施核实。初验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区局在2个月内先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再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含至少1名财务专家)召开评审会,经汇报、现场抽验、质询后形成“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结论,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验收须覆盖每处地块设施,不得照图验收。

证书核发与后续管理

通过验收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报市局备案;原则通过的整改复核后发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同步开展分类分级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项目管理、规划设计的参考。市局每年抽查不低于20%的验收项目,严禁代签、捏造数据、不合格项目违规通过,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倒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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