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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6.16-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pdf

2021年6月16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

聚焦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的“登记难”,本意见按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要求,对用地手续、价款税费、规划核实、主体灭失、房地信息不一致、跨宗建设六类堵点逐项给出补办与处置口径,以“证缴分离”、按现状认定、公告代办等方式推动登记办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用地手续的补办路径

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符合规划条件的,可按划拨或协议出让补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补办,补办手续亦可依据政府文件确定。已办房屋登记的,宗地界址清晰、经地籍调查公告无争议,报政府同意后可按现状用途补办。合宗建设且经规划批准的,可合并为共用宗按共有使用权登记。划拨住宅转让补办出让,可在保证同幢建筑出让终止时间与价款标准一致前提下简化审批与合同签订,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价款税费追缴与登记分离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开发单位欠缴出让价款、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销售未补缴价款或欠缴税费的,经政府出具明确意见,可按“证缴分离”在追缴同时办理登记;房屋尚未入住的须缴清后方可登记。经批准改变用途未办手续的可不予处罚,按政府确定价格补缴;未经批准但符合规划的补办手续后补缴,缺控规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

规划核实与主体灭失的处理

可补办规划验收的依法补办;建成较早不具备条件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经政府同意,可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部分符合规划的先行核实、先行登记,未配建公共用房的可补建、抵补或补缴费用。“批少建多”已售已住的,凭实测规划核实说明函加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凭证办理。开发主体灭失的由承继单位或指定机构代为申请,未办首次登记的可首次与转移一并办理,已办首次登记的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失联的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房地不一致与跨宗建设

房、地用途不一致的继续按原用途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多次转移而土地未同步转移、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可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主体一致登记,原土地证无法收回的公告废止。跨宗建设未超批准范围且无需调整宗地的,凭政府不需调整价款证明直接办理首次登记,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落宗;需调整的可经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变更登记。一套住房人为分设两证的,经权籍调查及房管、税务手续后合并登记,颁发一本证书。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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