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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30-惠来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11月30日,惠来县农业农村局为持续做好惠来县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发布《惠来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惠府规〔2021〕3号。

本细则针对惠来县农村宅基地分配、村民住房建设审批与集体建房全流程作出操作层面的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活动。核心是把“户申请、村审查、镇审批、县指导”的审批链条与规划、用地、风貌、安全监管衔接起来,明确各环节主体、条件、时限和禁止情形。

审批权限与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承担宅基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放线验线、竣工验收及违法建设查处等主责,设立统一受理窗口实行一站式办理。农业农村部门管分配、使用、流转和违法用地查处,自然资源部门管规划、计划、农用地转用和确权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设计、施工与工程质量。村级组织负责资格台账、公示审查和日常劝阻报告。

用地标准与规划管控

一户一宅,面积按地形分档:平原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丘陵不超过120平方米,山区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原则上不超过6层、27米。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划定不超过现状建设用地规模20%的有条件建设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集体建房,一般不再安排独户分散宅基地;边界外鼓励联排式住宅。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河道行洪区等区域。

建房审批与流转退出

申请须经村级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镇联合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后1年内开工,可延期一次不超过6个月。易地建房须在竣工后6个月内退还原宅基地。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转让、赠与、互换须经成员会议同意、公示和镇审批,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集体建房以村级组织为建设主体,方案经成员会议表决、镇审核、县级审批,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监管与责任

落实“五公开”和“三到场”,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对未批先建、超标准占地等行为由镇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直至拆除。建房主体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各镇制定具体工作指引,村制定村规民约,农林场参照镇执行。

惠来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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