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3部分:服务业及建筑业》DB14/T 1049.3—2026,自2027年01月16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山西省服务业及建筑业用水定额的第二次修订,覆盖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住宿餐饮、金融、商务服务、居民服务、教育、卫生、文体娱乐、公共管理及建筑业等门类,明确各类用水单位的计算方法、指标值与管理要求,并调整17项定额指标、新增高速公路服务区与写字楼定额,适用于涉水规划、节水评价、取水许可、计划用水、水资源论证、节水诊断与用水审计等管理环节。
适用范围与定额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现有及新建、改建、扩建服务业的涉水规划编制、节水评价、取水许可、规划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涉水工程设计、节水诊断、用水审计、水效对标、节水载体建设、水预算管理等;建筑业则适用于建筑施工用水的涉水规划编制与工程设计。用水量口径涵盖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管网及外购软化水、除盐水、蒸汽等常规水源,以及再生水、矿坑(井)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不含输水损失、外供水量与内部循环回用水量。
分类指标与折算规则
按GB/T 4754划分门、大类、中类三级,逐行业给出定额指标值与计算公式:批发零售业、商务服务业按单位建筑面积年用水量核算,住宿业按单位床位用水量并结合床位出租率核算,教育业按标准人数折算,卫生按开放床日与门诊人次分别核算,体育场馆按单位面积、游泳池按单位容积、滑雪场按单位雪季面积核算。采用非常规水的水量按0.8系数折算,绿化及高尔夫球场按0.5折算,外购蒸汽按1.2折算;绿化管理年用水天数按太原以北240日、太原至霍州260日、霍州以南280日确定,宾馆单位绿化面积用水量应不超过0.25立方米每平方米每年。
执行与计量管理
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范围内的服务业用水单位执行GB 45670相应部分,本省其他区域执行本标准。新建及改扩建服务业用水单位用水效率应符合先进值,现有单位符合通用值;未设先进值的类别统一执行通用值。用水单位应分水源类型计量,按GB/T 24789、GB/T 28714配备计量器具,建立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取水量达到规模以上的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传输一级水表数据,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型器具,加强水循环利用并优先使用非常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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