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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4.18-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DB14/T 2649 -2023.pdf

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DB14/T2649-2023,自2023年04月1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的术语和定义、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及迁移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系统规定了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中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质量监督检查的质量行为要求。文件以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工程为主要适用对象,明确了从方案报审、工程招标、合同管理到施工申报备案的全流程责任。重点强调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文件质量负责,监理单位承担监督责任,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质量责任主体须建立完善的现场管理制度。标准还设定了质量监督检查的流程与处置措施,旨在通过规范各方行为,确保文物保护工程严格按照法规与设计实施,维护文物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业主单位须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不得肢解发包或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应及时组织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并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设计师,依据编制要求完成勘察设计,配合施工解决隐蔽项目与设计缺陷,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参加工程验收。

监理与施工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须设立监理项目部,配备符合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旁站、巡视等方式实施监理,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台账,及时督促整改隐患。施工单位须确保项目经理现场履职,严格按设计施工,建立健全二次勘察、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和文物构件更换审核等制度,并做好施工资料归档。

质量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质量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或成立检查组实施。检查内容涵盖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发现问题可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必要时上报主管部门采取局部停工等措施。检查报告须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文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DB14/T 2649 -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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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DB14/T 2649 -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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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DB14/T 2649 -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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