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11-19 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
  2. 2026-11-19 《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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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19-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11月19日,生态环境部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相关要求、规范伴生放射性排污许可工作,制定《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等3项标准。

本标准首次统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辐射环境管控尺度,覆盖公众剂量约束、废液与废气排放浓度限值、表面污染清洁解控、退役及处置设施关闭、监测五类要求,适用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退役和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新建与现有企业自实施之日起,放射性排放浓度限值统一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沿用 GB 8978、GB 26451、GB 26452、GB 31573 等标准的放射性污染物限值。

剂量约束与排放控制

开发利用活动及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所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均为 0.3mSv/a,处置设施关闭后降至 0.2mSv/a。废液、废气经处理后执行浓度限值,企业按实际涉及核素从限值表中筛选控制项;废液与非放射性废液不得混合处理,严禁稀释排放。

清洁解控与退役关闭

建(构)筑物、设备、器材、废旧钢铁等表面 α、β 污染水平分别降至 0.08Bq/cm² 和 0.8Bq/cm² 以下,免于辐射防护监管。退役整治后场地任意 100m² 内土壤 ²²⁶Ra、²³²Th 平均活度浓度扣除本底后不超过 0.18Bq/g,可无限制开放;有限制开放场地按使用类型经风险评估确定。处置设施填埋后覆盖层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 0.74Bq/(m²·s)。

监测与核素分析方法

废液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放口、尾矿(渣)库渗出水排放口监测流量,铀、钍、²²⁶Ra、²¹⁰Po、²¹⁰Pb 分别对应 HJ 700 或 HJ 840、GB 11224 或 HJ 700、GB 11214 等、HJ 813、HJ 1323;废气铀、钍按 HJ 840 或 HJ 657、HJ 657 执行;表面污染按 GB/T 14056.1,土壤 ²²⁶Ra 按 GB/T 16145、EJ/T 1117 或 GB/T 13073,氡析出率按 EJ/T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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