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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2-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10月22日,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移交,发布《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济园林字〔2020〕19号。

本办法针对济南市新建、改建、扩建完成后需移交园林绿化部门或其他政府单位管护的园林绿化工程及设施,明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接收各方责任,规范移交条件、资料、时限与手续办理,适用于原有绿地管护单位变化的情形。

移交条件与参与主体

移交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接收单位及区县(功能区)园林绿化部门共同参加。项目须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绿化施工养护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养护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完成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抄告的养护质量问题整改及其他整改事项,并满足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条件。

资料与时限要求

移交需提交移交申请表、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含地下管网分布图纸)、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资料。接收单位应在收到移交申请15日内完成实地勘察和档案资料核查,提出移交意见并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据此整改问题、完善资料,经核查同意后双方签订移交管理备忘录并办理移交手续。

争议处理与解释

项目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移交产生异议且协商未果的,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本办法由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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