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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3-任丘市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7月3日,任丘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为就《任丘市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发布《任丘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关于〈任丘市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办法针对任丘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用途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与转移登记作出规定,核心是把"能不能转、怎么批、怎么登记"三件事分开管:以权属界线封闭、功能完整、能独立使用的空间为分割单元,以受让方入区项目审核为前置,以开发区管委会集中批准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为两道程序。土地原则上按共用宗确权、不作分割,分割转让协议可约定产业功能、消防环保、公共配套等内容。

适用范围与分割单元

适用对象限于任丘经济开发区内统一规划、按统一标准建设、具备通用生产条件的工业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动产可参照执行,开发区外项目按一事一议专项研究。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以权属界线封闭、功能完整、能独立使用的空间为单位,土地原则上以共用宗面积确权,不进行土地分割。

转让条件与禁止情形

申请分割转让须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同时满足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出让金税费缴清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符合规划设计与消防等安全要求、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擅自改变转让部分土地用途、属工业用地上的办公生活等配套用房、与土地供应时设置的产业要求等前置条件不符,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分割的工业不动产,不得分割转让。

审批机制与登记材料

分割转让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科技工信和商务、消防救援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等决策机制集中办理。审批坚持先审核受让方入区项目、签订入区协议后再启动分割转让程序,重点审查出让合同与入园协议约定、产业政策与园区产业规划及环评要求、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生产规范等。转移登记由转受让双方共同申请,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证书、分割转让协议、管委会批准文件、分割房产测绘材料、税费缴纳凭证等;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提交缴清凭证。

登记后权利与实施期限

分割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受让人依法享有并行使对标准厂房的物权。开发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科技工信和商务、消防救援等单位应加强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本办法由任丘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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