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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9-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修复治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10月19日,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推进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要求,发布《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修复治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修复治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纳入山体保护名录的破损山体,建立从调查评估、方案编制、专项设计到审核验收、后期管护的全流程技术要求。其核心是把山体按生态问题严重程度分为三级,对应生态重建、辅助再生、自然恢复三种模式,并以“一山一策”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深度为实施依据。

分级定力度、类型定措施

本规定按滑坡崩塌隐患、水土污染、植被损毁等调查评估结果,将生态问题划分为Ⅰ至Ⅲ级,综合分级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Ⅰ级以生态重建为主,Ⅱ级以辅助再生为主,Ⅲ级以自然恢复为主;地质安全主导型以工程措施为先,生态破坏主导型以专项生态措施为主,景观风貌主导型以景观措施为主,复合型先工程后生态与景观。

植物配置与原生资源保护的量化约束

植被恢复优先选用乡土物种:生态林地型全部为乡土物种,郊野公园型、旅游景区型乔木乡土占比不低于75%、灌木草本不低于80%,城市公园型分别为70%和75%。植物配置采用乔灌藤草复层结构,郁闭度0.4—0.6,灌木盖度不低于30%,地被盖度不低于50%,常绿与落叶各占40%—60%,并划定不低于总面积10%的自然演替带、实行3年以上免干预。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非古树原生乔木就地保留,城市公园型保留率不低于70%,其余类型不低于85%;古树名木原地保护,树冠投影外延5米内为施工禁入区。

审核验收与管护责任

方案实行区级初审、市级会同相关部门专家复审的两级程序;经审批建设项目造成的山体破损,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报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未验收或不合格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期管护一般不少于3年,城市公园型、郊野公园型、旅游景区型不少于5年,管护期内植被覆盖率不低于验收值的90%。修复产生的多余土石料由区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收益专项用于生态修复;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林草碳普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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