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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0.1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22〕2号.pdf

2022年10月1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22〕2号。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将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统一纳入,特殊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不适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可参照执行。核心思路是依托综合服务窗口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按“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方式联合完成专项验收或备案。

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在具备全部法定验收条件后统一申请,通过综合服务窗口或审批系统提交一套材料,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享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城市建设档案验收等后期形成的材料可实行容缺受理,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并按期补齐。综合服务窗口收齐材料后同步送达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后者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告知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结论,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

现场核验与时限

受理后,牵头部门协调确定现场核验日期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方,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验收或备案。可快速整改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确认;需较长时间整改且符合事中事后监管条件的,可实行告知承诺,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整改后直接作出通过决定,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并追责。竣工联合验收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验收整改时间。

结果与后续约束

所有专项验收或备案通过的,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牵头部门会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并送达申请人。部分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问题,整改后重新申请,已通过且未变更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复验时限参照验收时限且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联合验收意见及结果文书作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或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依据;未经联合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各地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22〕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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