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济建发〔20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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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30-济南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pdf
本办法规范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取与使用,该费用含安全生产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按"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原则管理,由住建、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按现行标准对措施落实及费用支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费用计提与合同约定
招投标阶段安全文明措施费单独列项,计算方式及价格须满足国家及省规定,且不得低于《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费用金额及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等条款;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及造价计价规定执行。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依规定及上级政策变动即时调整费率。
支付比例与时限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在开工日一个月内支付不低于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70%的预付款,剩余部分提前安排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计算进度款时不得扣回已预付部分,合同中明确的费用作为双方提取依据。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并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未按约定支付致分包单位无法落实措施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专款专用与违规处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费用管理制度,在财务中单独列清单备查或设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工程监理单位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挪用费用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济南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施行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按原合同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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