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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9-海口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pdf

2026年09月2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口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6〕5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管理统一适用本办法,涉及利用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同样受约束。办法确立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所有人或使用人全面负责的责任框架,以风险等级管理、联合巡查执法、考古前置和经费保障为主要手段,构建从责任分解、日常管护到违法查处的完整链条。

责任如何划分

市、区政府承担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考核,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制度制定,区级负责日常监管、未定级文物登记公布与巡查整治。高新区、综保区、江东管理局在开发建设中同步落实保护要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参照区级政府承担属地责任。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应急、消防救援、财政、发改等部门各司其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须将文物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涉文物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审批前须履行相应手续。

直接责任人与管护义务

按公告公示办法确定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国有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无机构的,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非国有文物由所有人及使用人负责,使用未定级文物的须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并公示。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权属不清的,可由政府指定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承担看护事务。管理使用单位须公告责任人、健全制度、留存巡查整改台账、维护安防消防设施、落实值班值守与应急演练。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实施期间的直接责任人。

保护管理与禁止行为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及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特殊情况须依法报批。禁止盗掘、盗窃、刻划、涂污、损毁文物,禁止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禁止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改建、扩建,禁止未经考古调查勘探在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施工。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无法避开的实施原址保护并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市级文保单位迁移或拆除报省政府批准,省级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不得拆除。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土地不得收储入库或出让、划拨。

监管、保障与执行

建立安全巡查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护力量不足的文物落实专人看护。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办案及案件移送机制。实行安全风险等级管理制度,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制定评定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分级分类管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销号。区文物行政部门每年编制辖区安全报告报市备案。推广物联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涵盖防护工程、巡查监测、培训演练、风险评估等支出。本办法自2026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旅游文体局(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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