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雷达》(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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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雷达》(征求意见稿).pdf
本标准首次针对雷达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作出专项规定,填补了电磁辐射类排污单位监测技术规范的空白。文件围绕厂界电磁辐射与生活污水两类排放源,明确监测点位、指标、频次及仪器要求,并援引雷达电磁辐射监测方法标准细化操作,同时对接排污许可与总则性指南,形成从方案制定到信息记录报告的完整链条。
适用对象与监测边界
本标准适用于雷达排污单位运行阶段,监测对象限定为排放的电磁辐射、生活污水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厂界定义以法律文书确定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边界为准,或采用电磁辐射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边界。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须查清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环境影响,地方主管部门可依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管理要求。
电磁辐射监测要点
监测指标为电磁场,参数取电场强度或功率密度,仪器与监测条件须符合雷达电磁辐射监测方法标准。厂界监测点位按该方法标准的布点要求设置,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监测期间须记录运行工况,采用自动监测的还需填报联网及运维情况。
污水监测与信息管理
生活污水排放的点位、指标及最低频次按标准表1执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分析方法及方案变更均按总则性指南执行。手工与自动监测记录、系统设备及防治设施运行状况、危险废物产生与去向均须记录,排污单位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传输异常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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