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GB48334-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 2027-01-01 《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GB 48334-2026
- 2024-01-02 《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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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7.01.01-《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GB 48334-2026.pdf
本标准首次对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作出统一限定,覆盖列车运行噪声的限值、测量与评价、实施与监督。适用对象为高架线、地面线及地下线转地面过渡段,高速磁浮、车辆基地、风亭冷却塔及变电所等不在其列。自202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达标。
排放限值分两类管控
边界噪声与首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噪声分别执行两套限值。敏感建筑物户外按昼间、夜间分别控制等效声级,夜间另设单列列车通过最大声级不超过75 dB(A)。限值以表格形式规定,未达标即构成超标排放。
测量方法与时段有明确约束
测量采用1级或2级积分平均声级计及配套声校准器,测前校准、测后核查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边界测点一般设于轨道中心线外7.5 m、轨顶面上方1.2 m,高架线路及围栏受限情形另有替代布置。边界噪声须连续测量不少于10列车并避开会车,敏感建筑物户外按昼间、夜间各测不低于1 h等效声级,夜间连续运营不足1 h的按实际时段测量。
背景修正与评价规则
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差值大于10 dB(A)不作修正,3至10 dB(A)之间查表修正,小于3 dB(A)须先降噪再按规则处理。各测点边界噪声单独评价,敏感建筑物户外按昼夜分别评价。
实施与监督
由各级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制定治理方案时应统筹噪声与振动,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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