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和高架线的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千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和高架线列车运行噪声排放的管理与评价。车辆段、停车场等区域厂界噪声排放的管理与评价执行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和高架线列车运行时噪声排放的限值、测量方法及评价要求。本标准的制定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填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的空白,规范运营阶段的噪声管控,防治噪声污染,改善沿线声环境质量。本文件首次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边界及噪声敏感建筑物设定排放限值,采用边界处控制与敏感建筑物处控制相结合的综合管控模式,明确了列车通过声级和等效声级的评价量,并详细规定了测量仪器、测量条件、测点位置、背景噪声修正及结果评价等实施规范,为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
本文件按地铁、轻轨、市域快轨及其他制式系统分类设定了边界处噪声排放限值,并要求测量多列车的列车通过声级进行能量平均评价。同时,本文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处设置了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限值,与声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并规定夜间最大列车通过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以控制对敏感人群的瞬时噪声影响。
本文件统一规定了噪声的测量仪器、气象条件与运营工况要求,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边界测点应在边界外5m、轨面以上1.2m处布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应选在窗外1m处。对于测量结果,本文件要求按背景噪声差值进行修正,并在边界处单独评价、在敏感建筑物处分昼夜评价,确保监测数据能真实反映噪声排放水平。
本文件明确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线路须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标准要求。对既有线路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制定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各方责任,逐步达标。本文件还要求在城市轨道交通两侧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