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规范》DB36/T2292-2026,自2027年04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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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7.04.01-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规范》DB36/T 2292-2026.pdf
江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由此进入统一规范。该规范由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明确评估原则、周期、方法、流程与指标体系,适用于省内省级自然保护区。评估以生态环境变化和生态环境状况两条线索展开,前者定量评分,后者定量与定性结合,最终综合判定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并设等级下调情形。
评估框架与周期
评估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生态环境变化评估涵盖主要保护对象、生态系统结构、生态系统服务、水环境质量、主要威胁因素和违法违规情况,前五项按HJ 1203评分,满分分别为20分、25分、25分、10分和20分;违法违规情况为扣分项,最高扣10分。生态环境变化评分满分100分,据此划分为明显变好、变好、稳定、变差、明显变差五级。
指标体系与数据来源
评估指标共21个,含通用指标11个、特征指标10个,覆盖主要保护对象、生态系统结构、生态系统服务、水环境质量、自然保护区管理、主要威胁因素、违法违规情况、工作特色8项内容。特征指标依据保护区特征分析结果选取。数据以地面调查结合遥感、模型模拟为主,涉及森林覆盖率、自然湿地面积占比、活立木蓄积量、水源涵养、土壤保持、固碳、文化服务、地表水水质等,引用了GB 3838、HJ 623、HJ 1156、HJ 1171、HJ 1173、LY/T 1814、DZ/T 0303等标准。
结果判定与等级调整
生态环境状况按评分分Ⅰ级、Ⅱ级、Ⅲ级,与变化等级综合判定为优、良、中、差。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且未按期整改的,直接定为差;发生较大或一般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或被省级督察通报且未按期整改的,至少降一级。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C,原始数据、计算过程和数值列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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