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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9.26-江西省《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DB36/T 1638-2022.pdf

江西省《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DB36/T1638-2022,自2022年9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的评定原则、评定方法、评定要求、评定程序、评定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工作。

评定框架与等级划分

本规范为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提供统一技术依据,适用于江西省内县级综治中心申报与评定工作。评定采用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制,总分由基础项100分与加分项5分构成,按得分划为一级(≥90分)、二级(80—90分)、三级(70—80分)三个等级,基础项含7个一级指标、33个二级指标。

评定内容与组织分工

评定内容涵盖组织机构、场地设施、信息系统建设、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经费保障、工作成效七个方面,其中信息系统须配备综治视联网和公共安全视频共享平台,运行机制强调会商协调、首问负责、督查督办等制度建设,经费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省综治中心统筹评定并负责一、二级复审,设区市综治中心负责三级评定及一、二级初审,县级中心负责创建申报。

评定程序与动态管理

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程序依次为县级自评申报、设区市初审、省级或市级评定、5个工作日公示及批复授牌,遇负面清单情形不予推荐。评定结果有效期四年,省、市综治中心每年组织抽查复核,发生负面清单情形视情降低或撤销等级,被降级或撤销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江西省《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DB36/T 1638-2022第1页
第 1 页
江西省《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DB36/T 1638-2022第2页
第 2 页
江西省《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DB36/T 1638-2022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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