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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9.27-江西省《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DB36/T 1638-2022.pdf

江西省《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DB36/T 1638-2022,自2022年9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的评定原则、评定方法、评定要求、评定程序、评定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工作。

江西省发布的《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DB36/T 1638-2022,旨在为县级综治中心的等级评定提供标准化指导。该规范明确了评定原则、方法、要求、程序及管理机制,涵盖组织机构、场地设施、信息系统、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经费保障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内容,通过基础项与加分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评定工作由省、设区市、县三级综治中心协同推进,每两年开展一次,并设有负面清单用于动态管理。

评定原则包括自愿申报、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和动态管理

评定内容涉及组织机构、场地设施、信息系统、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经费保障和工作成效

等级划分依据总分,分为三个等级

评定程序包含申请、初审、评定、公示、批复授牌等环节

本规范的发布为江西省县级综治中心建设提供了统一标准和操作指南,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动平安建设向基层延伸。通过等级评定机制,能够促进各地综治中心在功能完善、资源整合、运行效率等方面实现规范化发展。同时,规范中的动态管理和负面清单制度,强化了对综治中心的监督与约束,确保其持续高效运转。这一标准的实施将有效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增强基层治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江西省《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DB36/T 1638-202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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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DB36/T 1638-202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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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综治中心等级评定规范》DB36/T 1638-2022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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