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印发《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4〕4号。
本规定面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三部门协同实施,覆盖地块识别、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名录移出后管理到保障机制的全链条,核心是把土壤状况核查嵌入土地供应、用途变更与规划许可环节,未完成调查评估或未明确责任主体的地块禁止出让、划拨。
联动监管范围
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包括四类:普查详查监测或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用地;新增或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两类用地之间互变原则上不需调查;拟收回、转让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石化、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废处置、危化品等,以及火电、燃气、垃圾填埋焚烧、污泥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拟收回转让或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变更为服务用地的鼓励参照调查。
调查评估与准入约束
自然资源部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报半年内拟收回或拟新增、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填报,涉及土地储备的须在收储前完成调查并通过评审,已储备未调查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重点监管单位用地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管理
纳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责任人结合开发计划编制方案,暂不开发的按年上传风险管控落实情况,拟开发的优先采用绿色低碳方式,方案经专家咨询后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污染土壤外运前须作危险废物鉴定,非危废的制定转运计划并提前5个工作日经信息系统报所在地和接收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开挖深度5米及以上或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参照建筑基坑监测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专家论证,施工中安装智能监控。提前回填、外运或使用修复土壤的,可申请阶段性效果评估。
移出名录后与保障机制
需后期管理的,责任人编制方案并每年上传实施情况和监测报告;未达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无关项目,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批准相关环评。涉及工程阻隔的,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查设计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施工避免破坏阻隔设施。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开发或周边开发的,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后开发。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支持广州、深圳、佛山等实现市级"一张图",将地块规划、供应、许可与调查修复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本规定自2025年1月6日实施,有效期5年,各地级以上市可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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