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令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为审计机构,对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实施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替代1992年施行的原审计规定。
审计事项与周期
定期审计覆盖财务管理制度、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报酬、年度财务预决算、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八类事项。审计周期由审计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届任期内应至少接受一次定期审计。专项审计聚焦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债权债务、劳务用工管理等事项;经济责任审计则针对负责人任期与离任,涵盖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管理使用及以往问题整改情况。
审计职权与程序
审计机构可要求报送财务计划与会计报告、检查账目资产、查阅文件、调查取证,对损害集体利益或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对阻挠审计的单位可经负责人批准封存账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实施审计须成立审计组、编制方案并提前三日送达通知书,进驻后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公告审计时间、内容与举报电话。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构前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日内送交书面意见。
结果运用与责任
被审计单位须及时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将整改情况报送审计机构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开。审计机构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分析研究、指导完善内部管理,对违纪违法线索应移送有关部门,并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阻碍审计的,责令限期改正;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资料或集体财产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失须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安排
审计工作一般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开展提级审计;委托乡镇代理记账的,一般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级审计。内部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审计机构指导监督,审计结果应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成员公开。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样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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