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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6〕54号.pdf

2026年9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6〕54号。

本通知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规范集体未利用地、国有农农林牧渔场土地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适用规则,并授权各市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行政区划调整时按涉及区片最高标准执行。

补偿构成与比例约束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60%。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避免因土地类型差异造成补偿缺位。

特殊区域与工程的适用规则

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所在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若农场周边涉及多个区片,按最高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的一般规则。

地方事权与执行衔接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需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依法规范做好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本标准实施期间如发生行政区划调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涉及区片范围的最高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6〕5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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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6〕5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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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6〕5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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