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长春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本办法针对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内近期无出让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通过短期租赁方式引入过渡性开发,以盘活批而未供、储而未供及已完成前期整理的空闲国有建设用地。核心机制是租赁期限最长五年、租金不低于修正基准地价70%、以履约监管协议约束使用行为。
准入把控
短期利用土地须权属清晰、已完成不动产权注销及考古前置、纳入储备库且未列入供应计划。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与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容积率不大于1.0,仅限建设临时性、过渡性建(构)筑物,不得修建地下室。禁止商品住宅、公寓等销售类项目,以及渣土场、危险化学品仓储、传统加油站、有色金属冶炼等七类设施和活动进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的土地不得纳入。
办理与合同管理
年度计划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多部门会商编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规划条件依据已批详细规划或专门编制的短期利用控制图则确定。公益性项目可协议租赁,经营性项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拍卖、挂牌租赁。租赁期限一般3至5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提前六个月申请。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成本。
监管与收回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负责项目运营、安全管理及履约监督。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违法使用土地逾期不改正,或将土地使用权及临时建(构)筑物转让、抵押、质押的,无偿收回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或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出租人可提前收回,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无息返还已缴租金,地上物按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租赁期满承租人应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拒不处置的由属地政府收回土地并拆除,不予补偿。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九台区、双阳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