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5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要素保障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林规〔2024〕3号。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围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整合定额管理、审批改革、临时用地、林勘成果、现地查验、公示、先行使用、光伏用地等环节,替代此前不一致规定。核心思路是定额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国防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严禁超定额审批,严禁以临时使用或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名义规避占用林地审核。
林地定额与审批材料精简
省级按国家下达定额分解下达,不足时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可申请统筹解决;严禁将应办占用林地审核的项目以临时使用林地或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方式审批。申请材料只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单位申请人仅需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无需书面用地申请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临时使用林地与恢复责任
临时使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或非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20公顷以上由州(市)和滇中新区审批,不足20公顷由县级审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审批。严禁“先临时、后占用”。原则上由业主申请并承担恢复主体责任,需提交恢复方案并经县级审查。抢险救灾项目灾后1年内恢复。不具备原地恢复条件或实际使用超2年不得办理临时审批,延续申请须在届满前3个月提出。
林勘成果、现地查验与公示
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应提供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违法使用林地按违法前因子编制,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国防、军事、抵边联防、强边固防及涉密项目只需情况简表。县级须指派不少于2名技术人员现场查验,填写查验表;上级对已明确内容原则上不再核实,对采石、采砂、采矿、探矿、取土及经营性、生态敏感项目可组织现地核实。拟使用林地须在村(组)或林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办理。
光伏用地与补件缴费
光伏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或移位,使用林地草原按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办理,方阵区未建设区域保持原有植被,具备条件及时恢复。补件最长缓期10个工作日,森林植被恢复费缓缴最长1个月;涉及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区域,县级须提出明确选址意见,自然保护地内林地先办保护地手续。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规划的采石、采砂、采矿项目,确需使用郁闭度超过0.5的天然乔木林林地,经县级不可避让论证并报县级政府同意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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