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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1-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26年9月1日修正).docx

2026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修正《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本条例修订后共六章六十六条,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查处。核心调整在于理顺市、区、街道三级监察职责分工,健全调查处理程序,强化强制拆除与执行衔接,并增设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为规划土地执法提供完整的制度依据。

三级职责与管辖分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统筹政策、组织跨区及重大案件查处、监督指导各区工作,并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区级监察机构承担辖区内案件查处、违法用地清理和强制拆除执行。街道办事处按职责事项清单负责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处理和制止违法行为,承接处罚权的,适用区级监察机构有关规定。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辖,跨区或管辖争议由市监察机构指定。

调查程序与处罚措施

监察机构通过卫星遥感、航拍、电子监控和人员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案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查处理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可延长但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处罚种类包括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及违法所得。对违法加建改建中阻碍入户检查的处五万元罚款;为违法建设供水供电或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拒不配合的,处每场所五万元罚款。涉及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可限制首次登记及转移、抵押登记。

强制执行与执法监督

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三十日,复杂情形可延长三十日。规划类限期拆除处罚由区级监察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拆除;土地类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没收的违法建筑需由指定部门办理交接。市政府建立督察制度并可派驻督察员,上级机构对下级执法部署、巡查落实、廉政纪律等进行监督,监察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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