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起草《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 2026-09-29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 2022-07-29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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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9-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pdf
本办法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全流程管理,覆盖立项申报、储备库建设、实施、验收、绩效管理与监督六个环节,适用于调查研究、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综合治理、防灾能力建设七类项目,并配套入库审查、概决算编制与审查、质量管理、验收、绩效评价、技术指导六项细则。
立项与储备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县级政府同意后上报,设区市组织论证后报省自然资源厅。项目库全年开放申报,有效期原则上3年;入库审查采取集中会审结合现场勘验,专家评分75分及以上推荐入库并核定工作量及概算,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建设地点或总投资调整超过10%的须重新申报。
实施与变更控制
项目单位是实施第一责任主体,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变更。设计变更按规模分档处理:累计调整在总投资10%以内由项目单位审查后实施,超过10%须报上级组织专家审查;因变更调增的预算由项目单位自行落实。工程类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接受监督,延期申请须提前30日提出且不得超过一个实施周期。
验收与绩效
验收按项目类型分级组织,初步验收由县级或设区市负责,竣工验收由设区市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立项审查绩效目标、实施"双监控"、完成后评价;实施期3年及以上项目适时开展中期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优、良、中、差四级,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依据。
监管与责任
省、市、县三级依托项目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省级技术指导由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原则上每个项目施工阶段至少开展一次。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超期一年未完工、支出预算下达半年未开工等情形,将面临中止清算、追回资金、限制申报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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