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山东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鲁发改环资〔202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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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6.30-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山东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鲁发改环资〔2020〕830号.pdf
本办法将节能审查由单个项目前置审批转为区域整体审查加负面清单管理,适用于规划手续完备、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区域。区域管理机构编制节能报告,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级备案,时间跨度与五年发展规划一致。
负面清单界定审查边界
列入省级单独审查的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省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各设区市可结合产业政策、能耗“双控”及煤炭消费控制目标自行确定本地区负面清单。
清单外项目承诺备案
负面清单外项目实行开工前承诺备案管理,备案内容涵盖产业政策与布局符合性、产品单耗达标、满足区域能耗“双控”、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四项,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依法公开备案内容。
监管与违规处理
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按季度汇总区域内项目建设及能耗情况报省级,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可对新增能耗项目限批,将承诺备案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未审查即开工、未落实审查或备案要求、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规避审查的,依法处理并归集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区域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审查。青岛市作为计划单列市行使省级节能审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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