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4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海南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要求,保障工程防水质量,制定海南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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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4-海南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本标准围绕海南省高温、高湿、多台风及沿海盐雾环境下的建筑工程防水,统一设计、施工、验收与运维要求。修订后按《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调整防水等级划分,新增蓄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近年新增防水材料及合格判定标准,覆盖屋面、地下、外墙、室内四类部位。
防水设防与设计年限
屋面、地下、室内及蓄水工程须按工程类别与使用环境类别确定防水等级。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低于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屋面不低于20年,室内不低于25年,非腐蚀性蓄水工程内壁防水层不低于10年。平屋面、瓦屋面、种植屋面、光伏屋面、金属屋面分别规定构造做法;种植屋面须三道防水且至少一道耐根穿刺,覆土种植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
细部节点与渗漏治理
水落口、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桩头等节点须多道设防、连续密封,附加防水层平面与立面宽度一般不小于250mm。渗漏治理遵循先结构修复、后防水处理,宜从迎水面进行,材料应与原防水材料相容;屋面、地下、外墙、室内分别给出裂缝注浆、变形缝止水、面砖墙面及窗框渗漏等针对性修复做法。
材料、验收与保修
防水材料须满足耐盐、耐水、耐久性要求,卷材接缝剥离强度与不透水性须达标;进场须见证取样复检,附录B列出各类材料检验项目。防水工程实行“三检”制度,隐蔽工程留存影像记录;屋面、地下、外墙、室内及蓄水工程分别规定检验批划分、蓄水与淋水试验要求,质量保修年限不应少于10年,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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