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财资环〔2023〕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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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27-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财资环〔2023〕231号.pdf
本办法用于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重点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安全,同步可支持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部门分工负责资金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
支持范围与禁止事项
补助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及其他脱贫户。资金不得用于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不得用于非重点对象住房保障、已获其他渠道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资金分配与支付管理
补助资金向改造任务重、重点帮扶地区和工作绩效好的县倾斜,采用年度任务数量、动态保障任务数量等因素综合分配。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省住建厅在收到中央资金后15日内提出分配方案,省财政厅30日内下达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可分期按比例拨付至“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不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监督与绩效问责
省住建厅可核查各地上报任务,对开竣工数明显低于计划、支出进度慢、虚报任务等情形,可扣回补助资金并按比例扣减下年度资金。各级住建、财政部门须建立监管机制、实行公示公告、推进信息公开,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管理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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