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4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项目建设区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4〕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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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2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项目建设区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4〕1040号.pdf
本通知针对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项目建设区土地征收组卷报批中的堵点,调整用地预审、先行使用土地、征地组卷等环节要求,加快项目依法合规用地。适用于已纳入或拟纳入整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项目,有效期三年,其中先行使用土地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用地预审与节地评价简化
已纳入经批准整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征地报批时不再提交;实施方案审查时结合煤矿产能按《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一并审查建设区用地标准,不再单独开展节地评价。压覆本矿界范围内矿产资源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情况说明,不再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告并审批。
先行使用土地的条件与期限
纳入国家保供煤矿清单且急需新增用地的项目,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经省厅同意,可由市县在严格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和保障群众权益前提下批准先行使用土地,批准后10日内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备案。临时用地用后恢复原状交还,不再办理审批;永久性建设用地须依法补办审批。承担国家保供任务但未纳入清单的项目可参照执行,该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征地组卷报批提速
拆旧区完成复垦验收后即可统筹开展建设区征地前期工作,压缩组卷报批周期。纳入国家保供煤矿清单的项目,在批复拆旧区复垦设计、完成拆除、县级政府出具一年内完成复垦验收承诺及煤矿足额缴纳复垦费用的前提下,可先行办理建设区土地征收,一年内补报复垦验收批复。因产能提升增加用地的,可依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产能核增批复调整实施方案后办理征收。
复垦与方案编制要求
项目按“占一补一、占优补优”择优选择复垦区,复垦耕地面积不少于拟占用耕地面积、质量不低于拟占用耕地质量。所在县未批准整体实施方案的,可按单个矿编制方案,由县级政府申请报省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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