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4日,丹东市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提升丹东市住宅建设的多样化水平,营造高品质城市公共生活空间,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开发成本,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起草丹东市“抬板式”住宅规划技术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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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4-丹东市“抬板式”住宅规划技术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本导则针对丹东市“抬板式”住宅这一新型建筑形式,明确了其在中心城区三类用地上的适用范围与技术规则,核心思路是将抬板平台以下空间用于停车、设备及配套服务,平台面层作为住宅室外地坪,并以此重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高度等规划指标的计算基准。
容积率奖励与计算基准面重置
抬板平台以下用作市政基础设施、停车、配套服务及楼座水平投影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平台范围以内以抬板面层作为室外地坪,据此计算基底面积、建筑高度与层数;涉及机场净空等特殊管控区域时,计算高度为平台以上建筑高度与平台高度之和。
空间管控与设施布置
抬板平台结构净高不大于4.8米,住宅架空层高度3.6至4.5米。平台以下停车功能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65%,平台以上除消防、救援等特殊车辆临时停放外不得设停车位。平台应集中设置,防护栏杆净高不大于1.5米,临板边缘须留不小于1.2米绿化缓冲空间。
消防、人防与后期管理
平台须配套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通行坡道及室外消火栓等设施,符合GB55037-2022和GB50016-2014(2018年版)。平台及以下各层计入基础埋深,超过3米时按平台以上首层投影面积配建人防工程。平台以下停车空间、公共开放空间、风雨连廊及住宅架空层不得经营性封闭改造或改作储藏室、住宅,须纳入公共配套用房管理。
适用门槛与审批论证
建设标准原则上应达《辽宁省“好房子”评价导则(试行)》AA级及以上,面积不小于2.0公顷。拟出让地块由辖区政府组织论证,适宜建设的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可采用抬板式住宅设计”;已出让未建设地块同样需论证后办理手续。本导则由丹东市自然资源局解释,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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