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2日,太原市农业农村局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并农发〔202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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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2-太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pdf
本细则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用于规范全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与改造提升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覆盖建设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护机制四类评价内容,采用主体试用、县级初验、市级终验三级程序,最终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合格证书。
验收范围与责任划分
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按"谁审批初步设计、谁组织竣工验收"原则,由初步设计批复单位组织验收并对结果负责;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批复单位时,负责全市验收工作并督促县级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自主投资方可参照本细则自主验收。
验收条件与组织方式
申请验收须满足十三项条件,涵盖建设任务完成、竣工图件绘制、工程试运行、四方验收合格、数量质量复核、资金支付与财务决算审计、群众意见征求、管护责任落实、档案立卷及分类分级评价等。市农业农村局成立验收工作专班,从省级专家库抽取工程、财务等专家组建不少于5人单数的验收组,工程、电力、财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程序与时限
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验收。主体试用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县级初验逐地块逐设施核实并同步开展分类分级评价;市级终验在受理申请后一般60天内组织,验收结论须经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不合格项目整改后重新申请。
监督与责任追究
严禁不到现场、照图验收、按比例验收,严禁代签、捏造数据、伪造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四方质量终身责任制,对验收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联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倒查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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