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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能源站布局规范》DB65/T 5070-2026.pdf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能源站布局规范》DB65/T5070-2026,自2026年09月25日起实施。

本标准面向新疆综合能源站的新建、扩建与改建,把油品、天然气、氢能、充换电及非油业务纳入同一套布局规则:站址怎么选、站内如何分区、各能源功能区如何排列、供配电与配套工程如何建设。主要管控手段是防火间距、耐火等级与分区独立布置,站内设施间距以附录A为准,站级划分沿用GB 50156—2021。

站址与总平面

站址须符合规划、环保与防火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出现一级加油站、加气站、合建站及一级加氢站规模,宜靠近城市道路但避开干道交叉口,布局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不得设在灾害易发区和洪水内涝威胁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作业区。总平面要求出入口分开设置,单车道或单车位不小于4 m、双车道或双车位不小于6 m,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 m、坡度不大于8%,加油加气加氢区道路净空不小于4.5 m,人员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 m。站房局部处于作业区内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 m²且不得有明火设备;岛端设备须设防撞措施,钢管防撞柱直径不小于100 mm、高度不小于0.5 m。

各能源功能区

加油区汽油罐、柴油罐应埋地,严禁设于室内或地下室,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加气区CNG、LNG设施均不得室内布置,LNG储罐之间净距不小于较大罐直径的1/2且不小于2 m,储罐组防护堤有效容积不小于最大罐容量,地下与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间距分别不低于附录A的70%和80%,且不小于6 m。加氢机与非实体围墙间距不小于5 m,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须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 h的防火墙。充电设备超过2台应设独立充电区,落地式充电装置基础高出地面不小于0.2 m,设备外廓距充电位边缘不小于0.4 m;换电区独立设置,防火间距同样以附录A为准。

供配电与配套基础工程

供配电系统统筹市电、应急电源、光伏或微风发电与储能装置,宜采用箱式变配电设备,站房屋顶、罩棚非防爆部分及辅助用房屋顶可设光伏,既有建筑增设光伏须做结构与电气安全复核。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站房宜用框架结构,罩棚宜为单层敞开式钢结构,罩棚净空不小于4.5 m;严寒、寒冷地区外门应设门斗。爆炸危险房间自然通风不少于5次/h、事故排风不少于15次/h。给排水按生产污水、生活污水、雨水分流,含LNG设施须防止可燃液体进入雨污水管道,管道埋深须在冰冻线以下并满足行车覆土要求;消防给水、灭火器材配置及结冰地区消火栓防冻另有对应标准约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能源站布局规范》DB65/T 5070-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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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能源站布局规范》DB65/T 5070-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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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能源站布局规范》DB65/T 5070-20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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