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正式施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建规范〔2026〕1号。
本规定针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明确省市县三级住建部门监管职责,围绕委托主体、机构能力、鉴定程序、报告规范、信息归集与信用惩戒等环节作出统一要求。核心在于厘清“谁来委托、依何标准、按何程序、如何留痕”。
委托主体与适用情形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委托鉴定,涵盖所有权人、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权属不清或责任人下落不明时的实际使用人。经排查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鉴定的情形,均须委托鉴定。委托人与鉴定机构一般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目的、范围、类别、报告、价款及违约责任等,并鼓励建立长期技术服务协议。
鉴定依据与程序规范
鉴定依据按房屋类型区分:一、二层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适用《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城镇自建房、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及三层及以上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须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依据GB55021、GB50292、GB50144、GB50023等标准。对有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作危险性鉴定,但不得作为判定结构安全的依据,且不得以使用性鉴定或完损性评定代替安全性鉴定。现场须安排二名以上在册鉴定人员,按初始调查、现场检测、分析验算、评级定性、出具报告五步实施。
报告、归集与监管
鉴定报告须载明概况、鉴定目的依据内容仪器、检测结果、分析验算、安全性评级、鉴定结论、处理建议及附件,由亲历现场人员编制并经校核、审核、批准,封面标明房屋统一编码。鉴定结论、时间、机构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须归集至省城镇房屋建筑综合管理平台,盖章报告扫描上传,原始资料保证可追溯。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可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人员、场地、设备、质量与档案管理及合同、方案、报告、原始记录、计算书等。对转包业务、借名承揽、虚假报告、未按强制性标准鉴定等行为,除依法查处外,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