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8日,水利部发布《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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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8-《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pdf
本次修订以县域及以上行政区为评价对象,围绕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量水而行措施、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节水制度政策体系与支撑保障能力五个板块重构指标体系,替代2012版层次分析与分区评价框架,并将指标计算方法升格为规范性附录,评价结果以百分制综合得分、单项评级与对标对表三种形式输出。
指标框架与适用对象
评价对象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指标体系由五部分构成: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量水而行措施落实情况、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节水制度政策体系建设情况、节水支撑保障能力建设情况。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目标完成情况为必选指标,不得删减;区域不涉及的评价内容可按缺项处理。
权重与基准分设定
各行政区可结合水资源禀赋、发展水平和节水基础增减指标并设定基准分。基准分宜按百分制确定,合计100分,可采用层次分析法、德尔菲法或参考熵权法、主成分分析法确定。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可提高地下水管控、产业管控、超载地区管控及非常规水替代相关指标的基准分。
评价方法与结果表达
定量指标按附录A公式赋值,定性指标按评价要点判定。定性赋分按完成、基本完成、部分完成、未完成四档,分别取基准分的80%~100%、60%~79%、30%~59%、0%~29%。综合得分为各指标得分之和,定量指标得分按其实际值与目标值之比乘以基准分计算且不高于基准分。评价结果可同时采用单项指标评价、综合得分评价和对标对表分析三种方式。
数据来源与流程
评价数据取自政府报告文件、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实地调查和抽样调查,须与佐证材料一致、可追溯。流程为建立基础数据库、计算定量指标、判定定性指标、形成分类专项意见、综合得出总体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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