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低碳评价技术要求》GB/Z212-2026,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面向产业园区的低碳发展水平评价,给出基本要求、评价方法、评价得分、结果应用与改进的完整规则。评价以“基本要求+综合表现值”两段式展开:基本要求一票否决,综合表现值由6类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加权求和,总分100分,指标按附录A公式计算,基准值参照政策标准或同类园区先进水平确定。结果用于园区识别短板、优化资源配置,不用于零碳园区认定、验收和考核。
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为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建筑、交通物流、生产制造、生态环境6类,各由若干二级指标构成。能源资源类涵盖单位能耗碳排放、清洁能源消费占比、园区企业产出产品单位能耗、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园区绿色电力使用比例;基础设施类含终端电气化率、公共设施及道路绿色照明比例、节水器具普及率、碳捕集与封存设施应用率;建筑类含分布式能源覆盖率与超低能耗建筑比例;交通物流类含充电桩配备率与新能源交通工具保有量占比;生产制造类为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生态环境类含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削减率。
计分与权重
二级指标分正向、逆向两类,按实际值与基准值之比计分并设最大值;一级指标分值由所属二级指标加权求和得出,综合表现值再按一级指标权重即该类指标下所有二级指标权重之和汇总。基准值参照现行政策文件及标准要求,或对标同类园区先进水平确定。
评价流程与结果约束
评价先核查基本要求,不符合即终止;符合的继续计算指标分值并输出综合表现值。结果可作为园区制定改进目标、优化资源配置的依据,但不用于国家及地方零碳园区的认定、验收和考核,也不替代相关政策与强制性标准。园区应将结果融入相关规划,分解目标至各管理部门及重点企业,编制内部自我评价报告,并可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开展低碳对标与经验交流。
基本要求与改进机制
参评园区近三年未发生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执行国家及地方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不得使用国家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得生产淘汰目录产品。改进环节建立“评价—诊断—改进—再评价”闭环机制,优先选择成熟可行、效益显著的方案,改进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园区内部绩效考核,定期自查与内部审计,对未完成目标的责任单位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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