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水利部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26〕158号。
本办法修订后重新划定水利统计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覆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核心是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纳入依法行政责任,并以全流程质量控制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与职责
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调查制度与部门统计标准,汇总管理公布全国资料;流域管理机构按授权指导监督管辖范围统计并组织实施调查项目;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统计工作,业务上受本级统计机构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统计岗位与负责人,保障经费条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资料、不得要求伪造篡改或暗示填报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搜集审核录入资料与调查对象报送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与约束
调查项目分水利综合与水利专业两类,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部级项目视调查对象是否超出管辖系统分别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审批,地方项目报本级统计机构审批且不得与部级项目重复矛盾。项目制定须论证必要性可行性、集体讨论、重要项目试点,并尽量减少频率、缩小规模;可通过行政记录、大数据或已批准调查获取的不得重复调查,抽样、重点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的调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数据质量控制与资料管理
建立覆盖确定需求、调查设计、核准备案、任务部署、数据采集、处理、评估、公布传播、分析、项目评估的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源头数据采取程序自动审核与人工审核结合,通过电话、现场、凭证、线索审核及无人机遥感、卫星遥感核查关键数据,限时查明疑点并退回修正;数据评估运用历史比较、横向比较、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统计资料管理遵守档案、保密、数据安全与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公布须经统计机构审核并由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能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泄露或用于统计以外目的。统计调查对象须设置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并推动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
信息化与监督问责
推动统计与水利数智化融合,利用“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系统全要素感知能力,从定期数据汇总转向实时动态监测,完善统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至“全国水利一张图”,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复用”,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监督覆盖统计法律法规落实、防范和惩治造假责任制、数据质量、制度执行与基层基础情况;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调查或变更制度、伪造篡改资料、要求提供不真实资料、违法公布、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行为依法处罚并追究责任。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具体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