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水利部为指导基层水土保持监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落实好水土保持监管法定职责,指导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好人为水土流失防治法定义务,发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2026年版)》。
本指南面向基层水土保持监管工作人员与生产建设单位,系统梳理生产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水土保持法定职责与操作要点。文件以《水土保持法》及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上位法为依据,整合水利部令第53号等20余项现行规章与标准规范,按项目前期、建设、竣工验收、生产运行四个阶段明确工作要求,并专章规定监督检查与违法违规处理路径,为依法履职和守法履责提供统一参照。
前期阶段核心管控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类管理与分级审批。征占地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5万立方米以上编报报告书,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编报报告表,低于下限的可不编报但需按标准自行防治。方案审批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另计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承诺制项目即来即办。方案批准满3年未开工建设的须重新审核。选址须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与治理区、生态脆弱区域及各类敏感区,确需占用的应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执行一级防治标准并将截排水与拦挡工程级别和防洪标准提高一级、林草覆盖率提高1至2个百分点。取土场、弃渣场应落实“一场一图”,沟道型弃渣场下游3公里、坡地型下游1公里、平地型周边15倍堆渣高度范围内存在敏感因素的须提交失事影响专题分析报告。
建设阶段过程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负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应将水土保持任务纳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同步开展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报告书项目须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自开工动土至设施验收结束,按季度报送季报、年度报送年报,完成后3个月内报总结报告;监测季报须在官方网站及项目部公开。主体工程开展监理的项目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征占地20公顷以上或土石方20万立方米以上须配备水土保持专业监理工程师,200公顷以上或200万立方米以上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扰动新涉及“两区”、防治责任范围或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等五种情形,须补充或修改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须编制补充报告并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竣工验收与运行期义务
项目投产使用前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公开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后3个月内向审批部门报备并接受核查。验收合格须满足九项条件,包括手续完备、监测监理合规、防治指标达标、4级以上弃渣场稳定评估结论为稳定等。报告书项目须委托第三方编制验收报告,方案技术评审、监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职责;承诺制项目仅提交验收鉴定书,验收组须包含至少一名省级专家库成员。验收合格后进入生产运行期,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仍须防治运行期水土流失,维护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实施,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水利部审批项目的跟踪检查,综合运用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与“互联网+监管”方式。验收核查在报备回执出具后12个月内开展,部批项目6个月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作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结论并限期整改。对“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配套约谈、通报、重点监管、信用“两单”等责任追究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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