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0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6〕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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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30-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6〕940号.pdf
本通知针对海南自贸港风险防控中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失序问题,从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验收、转让登记到执法监管作出全链条约束。核心是不再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割转让与分割登记,并通过常态化执法与虚假宣传整治堵住变通空间。农垦系统按垦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另行执行,有效期3年。
供地与规划:源头收紧、逢建必报
除生态移民搬迁、征地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含城镇住宅用地的混合用地同样适用,禁止变通或打擦边球。自建房项目一律逢建必报,按控制性详细规划、风貌管控要求和属地自建房规定审查住宅平面布局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许可负面清单管控要求,强化批后规划核实。鼓励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绿色建材及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利用,引导绿色、超低能耗、低碳建筑。
建设与转让:施工许可、整体转让、限购审核
达到限定规模的自建房项目纳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限定规模以下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监督,住建部门指导。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同步覆盖两类项目。自建房不得按幢、层、户、间分割转让;未动工开发用地不得转让,法定条件除外;在建、已建自建房整体转让给个人的,受让人须符合属地限购政策,住建部门审核购买方资格,违规中介依法查处。
登记与监管:不得分割、联动执法
自建房不得分割登记。转让登记时受让方为共有人的,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权利人栏列明全部共有人,受字段限制可在权利其他状况栏列明,附记栏记载不得分割转让等限制条件;共有人分别持证的,除编号和证书号外证载信息应一致。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规划核实与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执法机制,覆盖事前事中事后,违法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资规、住建、网信、市场监管联动处置虚假宣传和违法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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