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0日,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优化乡村地区各类项目的规划管理,进一步释放乡村发展活力动力,助力乡村振兴,制定《隆昌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2026年)》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面向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以“通则”替代逐村编制规划,为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使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提供规划许可依据。适用情形以外需许可的,仍应编制详细规划;已编村庄规划但未明确管控要求的,符合情形可参照执行。
底线约束与管制分区
落实“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耕地占用须审批并落实占补平衡。生态保护红线12.62平方公里,含古宇湖湿地公园及一级饮用水源地8.12平方公里、柏林寺一级饮用水源地0.15平方公里、尖山子森林自然保护地4.35平方公里,红线内仅允许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有限人为活动。同时管控历史文化保护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范围,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控制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建设管控与用地指标
乡村地区划为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矿产能源发展区,分区分类管制。新增建设原则上落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边界规模以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不突破2020年度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可预留不超过5%的新增潜力空间,用于边界外零星基础设施、产业用地及特殊选址项目。建筑整体高度不超过12米,局部不超过18米,超过12米的局部垂直投影面积不超过总投影面积20%。物流仓储容积率≥1.0,商业用地容积率≤2.0,工业用地按省级控制指标执行;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强制要求。
规划许可与控制图则
村民住宅类项目依法办理规划许可;非住宅类项目可按“通则”适用情形办理。以“通则”为依据的建设项目,由镇(街道)编制地块控制图则,明确用途、位置、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高度、退距及风貌引导要求,采用不低于1:500实测地形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图则须连续公示不少于30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复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施行与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隆昌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不再执行;国、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由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